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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销货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购货方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具备回购应收账款的能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购货方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恶意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办理有追索权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销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购货方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b) 销货方信用等级为A2级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2级(含)以上;

c) 销货方信用等级为BBB2级(含)以下的,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4. 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2级(含)以上。

5. 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2级(含)以上。

6. 办理无追索权保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销货方信用等级须在BBB2级(含)以上;

b) 购货方信用等级须在AAA级(含)以上;

c) 办理无追索权隐蔽保理一般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下可个案处理。


五、销货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基础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2.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国内保理业务购货方额度申请书等。

3. 与购货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如年度购销协议),近两年销售及收款明细,以及交易中所使用的各种文件、单据(如发票、货运及质检单据等)样式。

4. 能够反映购货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业务受理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购货方资料。

5. 我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 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购货方额度。购货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在保理合同中体现。

2.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3.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4.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5. 保理融资利率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无追索权保理融资利息须在融资发放前扣除。

6. 保理业务服务费原则上按应收账款金额的0.1%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风险承担费原则上按照我行承担的风险程度收取,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风险承担费收取比例为应收账款金额的0.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风险承担费收取比例为应收账款金额的0.5%。


七、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1. 销货方开户行与销货方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购货方书面通知有关保理事项及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办理隐蔽保理,可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购货方。

2. 销货方开户行根据审批结果落实融资发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为销货方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并在合同中约定此账户为收取保理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未经销货方开户行同意,销货方不得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

b) 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确定本次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形,办理转让登记。

c) 填制《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销货方出具应收账款声明,移交有关法律文件等。

3.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视购货方地位不同可采用主动送达方式或公证送达方式。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则上应要求主动送达方式,以防范银行风险。

4. 主动送达方式包括:由销货方和我行共同向购货方当面递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取得购货方确认回执;我行联合销货方共同通知购货方,并取得购货方确认书。

5. 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购货方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可确认为有效签章。

6. 公证送达是指在公证的条件下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送达方式下我行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


八、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销货方开户行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

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行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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